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文件新档发[200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档案行政法律工作,强化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行政法律职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档案法>法子》,特造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行政法律查抄法子》(以下简称《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全区各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事业单元及其它组织贯彻执行档案司法、律例情况的查抄。
第二章 查抄内容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 档案行政法律查抄凭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行政法律查抄尺度》(见附件一)进行。
第四条 档案行政法律查抄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尺度。先进尺度为90一100分,合格尺度为80一89分,不合格尺度为80分以下。
通过查抄,对达到先进尺度的单元,发《依法治档先进单元证书》;对达到合格尺度的单元,发《依法治档合格单元证书》;对不合格单元,发期限更正通知及期限整改定见书。对有违反档案司法、律例行为的,该当在档案行政法律查抄的基础上遵循有关划定和法式进一步查处,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查抄时凡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单元:
(1)未成立档案工作机构和建设专兼职档案人员的;
(2)未成立档案治理造度的;
(3)档案生活前提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4)拒不向本单元档案部门移交该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的;
(5)不按划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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