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查抄要求及组织分工
第六条 全区各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应定期发展档案行政法律查抄工作,各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事业单元及其它组织均应达到档案行政法律查抄合格尺度的要求,并接受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查抄。
第七条 在进行档案行政法律查抄时,档案行政法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自治区区级机关、集体、企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由自治区档案局进行法律查抄;
各地、州、视注县(区)级机关、集体、企事业单元,准则上由地、州、视注县(区)档案局进行法律查抄,必要时自治区档案局可直接进行查抄;
中央驻疆单元、自治区垂直治理单元,由自治区档案局与行业主管部门中聘用的档案法造监督员共同进行查抄;也可与中央驻疆单元、自治区垂直治理单元地点地、州、视注县(区)档案局结合进行查抄。
第四章 证书宣告
第九条 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元证书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造作。
第十条 经自治区档案局查抄确定的先进、合格单元,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审核核准;
经地、州、视注县(区)档案局查抄确定的先进、合格单元,由地、州、视注县(区)档案局统一审批发证,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元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各地、州、市档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元名单于年底前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档案局。
第十一条 依法治档先进、合格单元证书宣告后,核准机关将对获得先进、合格证书的单元定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实时换发新证,并沉新编号。对低于查抄尺度的,提出期限整改。超过整脱期限仍达不到尺度要求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等级或撤除其合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法子》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掌管诠释。
第十三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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